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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唐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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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约、订约与解约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也叫订婚,一旦举行仪式,男女双方的婚约行为即受当地群众认可,至少在感情上产生一定婚约意识的约束,但婚约毕竟不是婚姻,在我国不产生婚姻法律约束力。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经得对方同意,更无须走诉讼或调解的程序。随着婚约的解除,相应产生婚约期间财物的返还,甚或损失的赔偿。

(二)婚约财产的处理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1、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2、财物范围及处理

婚约财物纠纷的处理,既有法律规定,更须明确财物的范围。笔者认为,在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之前,双方所产生的财物往来无论数额之大小,均属礼尚往来之行为,属互赠行为,无须返还。订约时直至以后的彩物往来,则应区别给付之性质,区别处理。第三人的赠与均系迫于习惯势力的影响,并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婚约解除,第三人赠与的实质条件即不复存在,原赠与归于无效,均应返还。婚约双方互赠之财物,大多数国家法律认为双方互赠之财物为不当得利,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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