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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来源:杨慧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8
浏览量:1525

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几乎众所周知,然而对于属于弱者的广大劳动者来说,在面对诉讼时并不知道应该提出哪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官司即是打证据,这句话充分说明了证据的重要性!那么,对于合法权益受损的广大劳动者群体来说,应该如何收集证据和收集哪些证据呢?

为了保护属于弱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专门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以下内容可以看出: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的事实:

一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包括除名、辞退、辞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也包括擅自离职的事实,在一般意义上也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了劳动纪律或是规章,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从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除名不是处罚的一种。在除名这一争议里,用人单位至少要证明如下事实:员工有何违纪行为?这一违纪行为违反了何种规章制度?用作开除的依据即单位的规章的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完成了上述三个事实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才真正完成了这一意义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辞退:可分二种情况,一是合法辞退,二是违法辞退。前者是指劳动者具有严重违纪或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用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后者是指在没有依据证明劳动者有违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3、辞职:是指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里分二种,一种是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后正常辞职;二是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如用人单位限制人身自由、克扣拖欠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4、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分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种。

二是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也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入职时间。

三是工资表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

四是对员工作出的处罚,且处罚已经送达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是旷工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是撤销对员工的处罚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七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八是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而劳动者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仅仅是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有哪些呢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是考勤记录

五 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此看来,劳动者只需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点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弱者地位,因此,劳动者在遇有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尽可能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放弃无讼是求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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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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