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潇帅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有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来源:王潇帅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7
浏览量:1359

最近,有不少当事人询问这么一个问题,“我的对象出轨了,我们要离婚,我们的共同财产是不是全部或大部分归我?”

这些人在潜意识或被其他人误导,认为,无过错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剥夺过错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这是不正确的。

我国《婚姻法》以及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夫妻一方出轨可以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对于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婚姻法》第47条作出了规定,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例如一方有出轨等过错情形的,就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这条可以看出,《婚姻法》还是从照顾无过错方的角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则要根据过错的程度、过错的情形、经济条件等综合判断。

希望以上解读能够给予您帮助。
以上内容由王潇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潇帅律师咨询。
王潇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0好评数2
邹平县鹤伴一路 三利集团办公楼101室 县法院对过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潇帅
  • 执业律所:
    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28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滨州
  • 地  址:
    邹平县鹤伴一路 三利集团办公楼101室 县法院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