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红律师亲办案例
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罪辩护律师罪名处罚解析
来源:孙瑞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7
浏览量:498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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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58号春蕾大厦13楼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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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瑞红
  • 执业律所: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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