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军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来源:唐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6
浏览量:47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所有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

在发表辩护词之前,辩护人对被害人表示哀悼,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被告存在以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是因感情纠葛而引发的凶杀案件,与社会上其他的故意杀人在主观恶性上是有区别的,被告是醉酒状态下情绪失控杀人,在主观恶性程度上也是有区别的,恳请法庭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非常爱被害人,宿舍墙上贴满了被害人的照片,在案发前的情人节,已经见了女友的母亲,送了结婚用的被子,他对被害人的感情非常执着。情人节后,被害人对被告的态度突然改变,避开被告,被告人无法接受这个突然改变。 2012年3月3日下午,双方在店里见面,被害人再次表明拒绝被告的追求,被告认为自己感情上被欺骗,被告喝了白酒后,在酒精的作用下失去了理智,醉酒状态下情绪失控当场将被害人杀害。

辩护人认为,我们也应该理性的看到,这是个感情悲剧,此类因感情纠葛而引发的凶杀案件与社会上其他的故意杀人在主观恶性上是有区别的,被告是醉酒状态下情绪失控杀人,在主观恶性程度上也是有区别的,恳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庭对其量刑时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了七种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加害行为结束以后,主观上主动要求保安报警,并表示自己是不会跑的,客观行为上,他把刀放在了桌子上,没有任何逃离现场的举动,在作案现场等待警察抓捕,由此辩护人认为符合上述最高院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依法认定其自首。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案件发生后,对被害人家属衷心悔过,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已经履行完毕,其实际的悔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综上,本案是因感情纠葛而引发的凶杀案件,与社会上其他的故意杀人在主观恶性上是有区别的,醉酒状态下情绪失控杀人,在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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