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亲办案例
对网络虚拟产品的法律思考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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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传统的物权法律,其认可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一般包括房屋、桥梁等建筑物;动产的范围则较为广泛,在不动产之外均可以归入动产,但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网络虚拟产品的推出,让我们对该产品在物的归类上出现了问题。虚拟产品肯定不是不动产,只要有网络的地方都可以使用,但说它是动产,它又是虚而不实的物品,与一般的动产有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可以在两种分类之上再建立一种物的分类,或者在动产上作子分类,笔者设想为实物动产与虚拟动产,并进一步完善虚拟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的取得、变更、终止的法律规定。

     在使用虚拟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如何解决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以QQ账号为例,根据腾讯账号注册申请前的服务协议,QQ账号的所有权为腾讯所有,使用权归用户所有,在用户长期不使用之后腾讯有权收回QQ账号,那么与QQ账号所绑定的一些信息及资金(Q币、充值金)是否也就此归腾讯所有?此前也有新闻报道在用户过世以后,账号应如何处理,或是否能作为财产被继承?如果账户的所有权归网络公司所有,对于有一定价值的账户(如QQ的五位账户),用户之间的账户买卖,转移的只是账户的使用权,但严格上这并不是买卖行为,因为这一行为的前提是出卖方须具有所有权,对于只有使用权的物,用户则不可以随意买卖账户,如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我们享有的只是使用权,因此不可买卖,这就陷入了一种矛盾,这种账户买卖行为将会被认定为一种无效的行为。笔者认为在账户的归属认定上还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不能以网络公司的约定作为物权认定的依据,而且这样的条款已具备“格式条款”的性质,如出现纠纷不能作为网络公司规避责任的依据。在实践中,在用户与网络公司出现纠纷后,用户提出的赔偿、确权,或就此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都是相当困难的,认定标准及确认机构都是这一领域的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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