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产权人为出资方,婚前婚后都未加名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二、双方父母婚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该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对自己的子女赠与。(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并变更了本条款)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理解:婚后共同出资,夫妻共同财产,没问题)
四、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出资份额及房子权属问题?
1、关键看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如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双方父母都出资的,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视为根据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当事人可以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或归个人所有。
五、恋爱期间一方全额出资购买,另一方未出资的,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根据限购政策,目前仅适用于上海户籍人),如果终止恋爱关系的,房产如何处理?
上海高院明确: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视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如分割的,有协议的,从协议;如无协议,考虑到共有人的出资贡献,以及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需要,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为宜。
六、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产权证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加名的,离婚后如何处理?
婚后加名行为视为出资方对另外一方的赠与,离婚的,应考虑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照顾另一方的生活等因素,一般以10-30%的比例给未出资方。
七、关于按揭付款(分期付款涉及首付和房贷)买房:
1、婚前一方付首付,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1)根据司法解释三,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如达不成协议的,房屋产权归产权登记一方(首付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3)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海高院认为,房屋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行为不改变房屋的权属。
2、婚前双方共同付首付,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上海高院司法解释明确:
(1)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归还。
(2)但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认可所购买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意的,其按揭债务为共同债务。
3、婚后一方名义申请房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然后共同还贷:
婚后买房的行为,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还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一方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一方还贷(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有出资证明证实):
仍应按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来处理,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看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八、一方赠与房产后能否撤销赠与: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参考:
上海高院的操作:
1、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二 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2、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的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归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认可所购买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意的,其按揭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看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