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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生母结婚后,如何认定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
来源:席淼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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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生母结婚后,如何认定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

【基本案情】
李军与王欣于199012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0410月离婚,王小云为王欣与其前夫所生之女,李军与王欣结婚时,王小云9岁,王小云与李军、王欣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至2O037月大学毕业。李军现每月退休工资1500元左右,其与前妻生有一子一女。
20086月,李军起诉至法院要求继女王小云承担赡养义务,支付每月赡养费1000元。理由是在自己与王小云长达14年的共同生活中,对王小云尽到了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与王欣离婚后无处居住,被迫住在旅社地下室内,同时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等多种老年病,无力支付高昂的医药费,导致生活面临着弹尽粮绝的境地。
王小云在接到起诉状后辩称:从1999年上大学后,自己所就读学校每月给予2OO多元的补助,同时自己也在打工,生活费用完全自理。且李军有两个亲生子女,每月还有1500元的退休工资,完全不需要自己来赡养。王小云同时表示,自己还有生父生母需要赡养,也根本没有能力来赡养李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小云受李军抚养教育十余年,双方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王小云生母王欣与李军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与王小云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父与继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因此,有负担能力的王小云,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她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李军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王小云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给李军。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
随着我国离婚率日趋上升,产生了大量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1)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父亲或母亲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第二,父亲或母亲再婚后,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第三,父亲或母亲再婚后,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的。于法律而言,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才产生婚姻法上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那么,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但我国婚姻法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一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二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继子女,在精神和思想品德上用心关怀和培养继子女的成长。如果继父母之间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用共同财产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或是继父母之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用共同生活费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均属于履行了抚养义务,属于完成抚养义务的范畴。即使未成年人的继子女依靠自己的能力为家庭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劳动或是提供一定的经济收入也是如此。
回到本案中,王小云的生母王欣嫁给李军时,王小云刚刚9岁,还属于未成年人并不能自己独立生活。在两人结婚后,王小云一直跟随李军与王欣长期共同生活。李军与王欣结婚后,并没有特别的婚姻财产约定,实行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无论是李军还是王欣支付给王小云的生活、教育费,都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的。李军与王欣离婚时,王小云已经大学毕业,完全可以独立生活,李军是一手将王小云抚育成人。李军与王小云之间完全符合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应当适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法院所认定的一样,就算李军与王欣解除了婚姻关系,李军对于王小云之间的抚养关系并不能随之烟消云散。李军曾经对王小云尽过抚养义务,那么在李军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的时候,王小云理承担给付生活费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法院也考虑到李军尚有一定的退休工资,同时还有另外二个子女可以共同赡养老人,而王小云一个月收入不高,不仅自己需要生活,还有自己的生父母需要赡养,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满足李军的要求。因此,法院作出了每月500元赡养费的判决,应该说是既合法又合理的。
由于目前对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标准尚无明确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常引起不少麻烦;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由于认识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正在征求意见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第十条 【条文主旨】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以及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尽了主要照顾养育义务且抚育时间超过五年的情形。有望今后统一审判尺度。
因此,我们想提醒那些有意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完全可以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后,可以收养继子女。当继子女与继父母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这样一来,对于两人之间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模糊性了。同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不仅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甚至在近亲属之间也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法条】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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