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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及辩护适用
来源:王克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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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及辩护适用

1、以涉及被害人或亲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以揭发被害人或亲属的隐私或罪过,将损害他们的名誉、地位、权益和前途相威胁;3、以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将危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相威胁;4、利用被害人的危急请求或所处困境等其他手段相要挟。

“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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