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绪军律师亲办案例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
来源:刘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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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论什么原因,我们都免不了要正视这个现实,现在没有一层不变的爱情,也不存在恒久的夫妻,可能性随时存在着。或许,也正是如此,许多人都不敢轻言结婚了,有的人就是结婚了,也总是在婚前试图寻找着保护自己的最好方法。
我不是在挑拨夫妻感情,夫妻能走到最后固然是好,但如果不幸走到岔口,那怎么办?有谁能保护我们?笔者在做案中,遇到了几起这样的案件,夫妻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老公在老婆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借债,甚至是高利贷,最后在诉讼中,法院却根据现有的婚姻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让老婆背上了巨大的债务,其冤屈可想而知!我遇到过的一个案子判决是最为离谱的,夫妻分居六年,并在第六年年底,双方协议离婚。丈夫在分居期间,自己经营的公司严重亏损,在公司无法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与其他股东串通,在协议离婚之前,以丈夫的个人名义同时伪造妻子的签名和捺印向银行贷款来拯救公司,银行在没有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也发放了贷款。在丈夫最终贷款亏掉无力偿还时,银行转向妻子主张共同债务,其他的担保人也向妻子提起的诉讼,最后法院根据现有的法律作出了让妻子承担共同债务的判决。

从这些判例中我们能清楚地看到我国现有婚姻制度存在着不足。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加重了夫妻的举证责任;但另一方面,夫妻一方的利益我们却没有很好的保护起来。我国现有婚姻法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但实践中这一条款却被法院任意解释着,“生意上的钱赚了也可以改善夫妻的生活,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既然生意上的钱可以成为共同财产,为什么不能成为共同债务呢?”生意上的钱一定就是用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吗?人的生活需要到底能用到多少生意场上的钱?这都是笔者常以思考的问题。总之,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在新形势下迅速推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正清晰地完善我国婚姻夫妻的财产制度。我们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应该学习西方国家实行的夫妻财产独立制度,借鉴其优点,以弥补我国现有婚姻制度的不足。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刘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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