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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作者:施友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10-07 19:08 浏览量:729

被告人金某见前方道路受阻而自北向南倒车,倒车时不慎造成被害人死亡,交警认定被告人金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后金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在本案中,被害人违反规定未靠路边行走,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何况,交警已认定被害人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考虑的不是逃避责任,而是马上用自己的实名手机打了110120,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重要情节已被起诉书认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均规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好,没有前科。

被告人是一个农村老实的农民,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未发生过交通事故,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此次事故纯属偶然和意外,属于较轻犯罪;所在的村委会也证明,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朴实勤劳;在辩护人会见时他一再表示要吸取这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精神,应当从轻量刑。

四、本案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与受害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家人在家庭经济极其贫困的情况下,已先行支付被害人亲属赔偿款47000元。由于两家人积极协商,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一再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当地群众和基层组织也恳请法院从社会效果、和谐大局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的机会。既然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从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来看,他具有认罪、悔罪的良好表现。

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都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并且,明确表示已经从本次事故中受到足够的教训并引以为戒,真诚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

综上,交通肇事毕竟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完全不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同时,被告人现在是上有老下有小,家中都靠着他这个顶梁柱艰难度日。现在被告人关押期间其家庭经济更处于极度困难状态,现在急需被告人早日出来撑起这个脆弱的家。此次被告人不慎造成交通肇事,自己悔恨莫及。同时,被告人为赔偿被害人的民事损失,又欠下了巨额债务,如果给予被告人过重的处罚,不仅与其罪行不符,而且给整个家庭到来更大的损失,望法庭对本案的全部过程、情节、性质予以综合考量,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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