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广洲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辩护律师不得哪些违规行为
来源:丁广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7
浏览量:599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以上内容由丁广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丁广洲律师咨询。
丁广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7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香港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上环信德中心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广洲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3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香港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上环信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