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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基本原则之计划生育
来源:任勇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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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生育的含义

根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所谓计划生育就是有计划地调节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计划生育自实行以来,对我国的人口问题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怀胎十月、一朝分娩这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计划生育作为国家推行的政策,明显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具有社会合理性,是一种通过权利限制实现更大社会进步和个人幸福的重要举措。

二、计划生育的内容

(一)生育调节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夫妻二人,都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也负有共同的责任。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这里的提倡,实质是原则性要求只生育一个子女,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下,才可以生育第二胎。允许生育第二胎的规定一般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如《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即是由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2年制定的,该条例在2009年又由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订。

同时,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是具体的规定也由当地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同时也包括节育手术。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权免费享受规定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特别强调,法律明令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生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二)奖励与社会保障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与奖励。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有规定的奖励,具体标准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或政府规定。

养儿防老是推行计划生育面临的重要社会心理。为此,国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制度。

同时,公民晚婚晚育,其婚嫁和生育假都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延长,妇女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依法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帮助。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制度、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和减少新生儿缺陷,提高新生儿健康水平。

同时,明令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三、计划生育的法律保障

法律要求只有辅之以具体的责任,才具有真正的可操作性。对于计划生育领域的违法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着明确规定。

(一)超生责任

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即为超生。根据规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具体标准各地不一样。如果未按期缴纳,需要额外缴纳滞纳金;仍不缴纳的,计生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单位责任

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涉及医院、计生部门等单位,他们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主要有:

1.医院的违法行为和责任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如有以上情形,由计生部门或卫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生部门等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和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如有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维权办法

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了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小结

作为亲属法的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我们在服从管理的同时,也要注意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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