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 告: 邱** ,女, 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下洋村**号
被 告: 海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 电话:138075***
申 请 事项:
1. 请求确认自2001年9月15日至2013年5月18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被告依法为原告补缴自2001年9月15日至2013年5月1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征稽部门确定;
3. 请求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自2001年9月15日至2013年3月13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111384元〔12×【(『850÷21.75』×10×3)+(『850÷21.75』×104×2)】〕;
4. 请求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045元〔【1471+(8×2×『1471÷21.75』)】×11〕;
5. 请求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54470元〔【1471+(8×2×『1471÷21.75』)】×13×2〕。
事实与理由 :
原告于2001年9月15日经人介绍,入职被告处工作,工种为环卫工。在职期间,原告每天均严格遵守被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尽心尽责,按时上午7.00-11.00、下午16.00-20.00上下班。在水果市场交易旺季,为了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原告每天均不得不工作至20.00后才可下班;从来没有节假日,也没有休息日,这样的工作状态一直持续至2013年3月12日。
2013年3月12日下午,被告突然口头通知原告“水果市场内的路面正在整修,用不了那么多人,你明天暂时不要来上班了,两个月后等路面整修完毕后再回来上班”。一个月后的2013年4月27日,原告询问被告法定代表人邱天灼何时能回来上班,他讲“路面还未修好,暂时还不能上班”。之后,见到工友的工作量多时,原告就主动与他(她)们一起参加劳动。至2013年5月18日,因为路面已经修好,原告再次询问被告何时能上班,得到的答案却是“路搞好了,不用人了”!至此,原告被被告强行辞退。
自2001年9月15日至2013年5月18日,原告在为被告兢兢业业工作的这些年里,被告即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从未给原告购买过任何种类的社会保险,更没有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原告为此曾多次向被告主张合法权益,要求被告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费及加班工资,但是均未果。
综上,鉴于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迫于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决定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
二0一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