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树宝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起诉状---继承
来源:唐树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4
浏览量:1366

民事起诉状

   ×××, , 1950 410日出生 , , 住:海南省××市××镇东区居委会文明东街十七巷7

  :×××,女,196481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区××委会港西区36506,工作单位:海口×××公司,电话:1307896×××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拥有10.188万元住房补贴继承权;

2.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依法分得全部10.188万元住房补贴。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父(×××、已于20092月去世)异母之姐妹。原告母亲×××1962年去世后,被告母亲×××与其父于1962年结婚。19897月被告父母两人因家庭财物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1992325日二审法院判决两人准予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离婚后,卢修蓉与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

198710月始,原告之父一直与原告共同居住在一起,其生活起居均有原告照料,直至2009年去世。在这期间的22年时间里,原告精心照顾自己的父亲,其扶养行为不仅得到左右邻居的交口称赞,也得到了其父所在单位领导的表扬。

被告在上大学期间,其生活费及学费均有其父亲承担。大学毕业后,被告分配在海口工作并在此安家,但从未履行过扶养父亲的义务;且在其父与其母离婚后,多次有意协助其母向其父挑起事端。

鉴于被告的种种不良行为,其父王永江考虑到今后自己的遗产可能会发生纠纷,便于1991年立下公证遗嘱,把自己的房产全部留给了原告;考虑到自己还有其他遗产,王永江又于2007520日立下书面遗嘱,阐明“我去世后的所有存款及养老保障部门所付的安葬费全部归大女儿王兆美所有”,对此,被告没有任何异议。

20101215,原告父亲所在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琼海石油分公司对每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10.188万元,其中包括已故原告之父王永江。对于这笔遗产,被告也想分得一半,对此,原告与之进行了多次交涉,告知被告无权分得这笔遗产。但是被告一直坚持自己的主张,因无法协商解决,随诉至贵院。

原告认为,作为亲生子女的原、被告,均有扶养父亲的义务。原告用自己20余年的行为履行了自己的应尽扶养义务,而被告在大学毕业后,在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未尽赡养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之规定,被告要求平分住房补贴这笔遗产是不公平的,该遗产依法应由原告全部所有。故此,请求法院主持公正,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以上内容由唐树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唐树宝律师咨询。
唐树宝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好评数0
海口市金龙路22号平安大厦四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树宝
  • 执业律所: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6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海南-海口
  • 地  址:
    海口市金龙路22号平安大厦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