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
被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父(×××、已于2009年2月去世)异母之姐妹。原告母亲×××于1962年去世后,被告母亲×××与其父于1962年结婚。1989年7月被告父母两人因家庭财物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1992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判决两人准予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离婚后,卢修蓉与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
自1987年10月始,原告之父一直与原告共同居住在一起,其生活起居均有原告照料,直至2009年去世。在这期间的22年时间里,原告精心照顾自己的父亲,其扶养行为不仅得到左右邻居的交口称赞,也得到了其父所在单位领导的表扬。
鉴于被告的种种不良行为,其父王永江考虑到今后自己的遗产可能会发生纠纷,便于1991年立下公证遗嘱,把自己的房产全部留给了原告;考虑到自己还有其他遗产,王永江又于2007年5月20日立下书面遗嘱,阐明“我去世后的所有存款及养老保障部门所付的安葬费全部归大女儿王兆美所有”,对此,被告没有任何异议。
2010年12月15日,原告父亲所在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琼海石油分公司对每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10.188万元,其中包括已故原告之父王永江。对于这笔遗产,被告也想分得一半,对此,原告与之进行了多次交涉,告知被告无权分得这笔遗产。但是被告一直坚持自己的主张,因无法协商解决,随诉至贵院。
原告认为,作为亲生子女的原、被告,均有扶养父亲的义务。原告用自己20余年的行为履行了自己的应尽扶养义务,而被告在大学毕业后,在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未尽赡养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之规定,被告要求平分住房补贴这笔遗产是不公平的,该遗产依法应由原告全部所有。故此,请求法院主持公正,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