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树宝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起诉状---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唐树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4
浏览量:646

民事起诉状

   告:×××,男,19821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彭家乡梯子村1**号,现住所:海口市秀英新村

第一被告:×××,女 住址:海口市秀英区向荣村第二看守所旁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海口市秀英区向荣村第二看守所旁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拥有驾驶证和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受雇于第一被告从事货运工作,于2008313日晚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车(车牌号为琼C519**),前往位于海口市北部的月亮湾去拉黄土。该地点具体位于世纪大桥对面,美丽沙工地后面。同行的还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车辆(车牌号为琼A085**),司机王迎春。晚930左右当第一趟装车完毕后,受雇于两被告的工地负责人汪峰对原告说:可以出发,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岛别墅区。同行的除琼A085**外,还有另一雇主的琼C817**卸车。晚上1000左右到达卸土地点。因原告驾驶的自卸车上部被蓬布盖住,需要将其拿掉后才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车顶上把蓬布从后往车前部折叠起来,叠完后在用绳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时,绳子突然断裂,原告身体随即失去平衡从车顶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江峰就用自己的越野车送原告去了海口市人民医院。CT拍片显示:伤势严重。因该医院无住院床位,需到其他医院就诊。随后原告又被闻讯赶来的两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医院。X片显示:1、左尺骨冠状突骨折并肘关节脱位;2、左桡骨远端骨折。CT显示:左月骨骨折。经省人民医院医治,并用石膏将原告左手骨折处固定后,发现还有一片碎骨卡在关节里,需做手术才可以治愈。而第一被告不同意进行手术,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针、药来治疗。在随后的315161718日的四天时间里,原告先后分别去了海口市府城、秀英区及定安县三处就医,所到之处,医生都认为只有进行手术才可以治愈。而第二被告认为原告所受人身损害只需做个小手术就可以了,并建议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术。因此不同意在海口市进行手术医治。在此期间,原告与第二被告就手术费分担之事进行过多次协商,也未果。无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预付购买的五天针、药水后,于319借款在省人民医院做了手术,住院共十天。329日出院时,医生告诉原告还得需要二次手术。对此,两被告均置之不理。作为雇主的两被告,在其雇员为其工作,发生人身伤害后,应当积极地为其提供治疗,不能以医治费用过大为理由,拒绝对原告所发生的骨折负赔偿责任。而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属于家庭式经营模式,应该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参照《2006—2007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琼公交警【2005160号)及海南省交警总队2007830日公布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如下(含二次手术):

1          医疗费:8126.88+8000.00=16126.88

2          误工费:17503元÷365×(100+30)=6233.50

3          护理费: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

4          交通费:270+200=470

四项合计:25040.3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决定诉请法律裁决,恳请贵院责令两被告履行以原告诉讼请求所列各项之义务,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00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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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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