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
被
第
法定代表人: 吴**
诉讼 请 求:
1.
2.
3.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28日之前,第三人经-----介绍,受被告的委托且在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形下,以自己的名字多次与原告商谈签订《购房定金协议》之事宜(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约定原告先期支付两万定金,作为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6幢一单元1002号房(以下简称1002号房产)的先决条件;房价总价款为62万元(净得)。关于第三人的中介费,口头约定:当1002号房产以62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后,被告应支付中介费人民币两万元。
原告在充分了解该房产并知道第三人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后,于2012年6月28日同第三人签订了《协议》。签约后,原告当日依约向第三人支付人民币两万元定金,第三人收到定金后,就将该两万定金的一万支付给被告,另外一万元作为中介费提前预留。
然而,被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忽然于2012年7月份告知第三人,自己的1002号房产不想出售了。第三人感到非常震惊,其法定代表人----随与被告进行了多次充分的沟通,但是被告始终坚持不再出售涉诉1002号房产。
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之规定,向被告主张合法权益:被告不但要退还签约后预收的壹万元定金(第三人已经代被告将其中的壹万元退还给了原告),还要依据《协议》第五条之约定另行退还定金人民币两万元给原告。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