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亲办案例
遗 嘱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4
浏览量:565

遗嘱人:冯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   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特立遗嘱,由于我不识字也不会写字,由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西环北路XX号X-X-XX室的房产一栋(建筑面积:77.90平主米,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0000000000),该房产系我与老伴马X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去世后该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儿子        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继承人、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在我百年之后执行本遗嘱,其他众子女不得有异议。

遗嘱人

见证人:

在场人:

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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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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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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