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终身禁驾)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禁驾)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驾照2年的情形:
构成交通肇事罪
吊销驾照5年的情形:
1、醉酒驾驶机动车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吊销驾照10年的情形: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终身禁驾的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2、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