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留宿醉酒摔伤的雇工,因送医院救治不及时,雇工一命归西,雇主对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大的责任?2013年9月29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一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判决杨某按比率承担15%责任,即赔偿原告人民币29744.73元。
2012年12月11日,毛某接受杨某的雇请帮其家过喜事做小工。客人散尽后,毛某与杨某及其他帮工开始吃饭喝酒。晚上七时左右,毛某的妻子曹某来到杨某家,准备将已经醉酒的毛某带回家。当两人走到杨某的晒谷坪时,毛某摔下至晒谷坪的坎下。杨某等人闻讯赶来,将毛某背至其父的床上休息,曹某在安顿好丈夫后也回家。第二天早晨,杨某等人将毛某送往本乡卫生院治疗,因伤势严重,接着又转到芷江县中医医院,12月13日又转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五医院。12月15日,因毛某病情危重,且无钱救治,家属要求出院,并于当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当日,毛某死亡。由于杨某只支付了4000元费用,曹某于是向芷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芷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对其晒谷坪的坎上未设置护栏具有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毛某摔伤后,虽然杨某没有对其照看、辅助义务,但在其妻曹某呼救时,将毛某背放在其家中床上休息,且在曹某离开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其默认曹某的委托对毛某予以照看,在其照看期间没有及时送医院治疗,存在无过错过失,因此,可酌定杨某对毛某的死亡承担15%的民事责任,由曹某承担85%的民事责任。毛某死亡造成损失198298.20元,杨某按其责任的比率,应承担29744.73元,其余部分的损失由曹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