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伟律师亲办案例
继母私自转让房屋,子女法院维权获支持
来源:赵伟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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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非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

    1990年,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于1994年因病死亡,去世后,其财产没有进行继承分割。涉案房屋原系王某生前工作单位所有,该单位上世纪八十年代分配给王某家庭居住。房改期间,王某病逝,后停止办理。后经其子女要求,考虑到王某系离休干部,为照顾家属,单位同意继续房改,其改售价格以王某个人工龄折算。因王某已故,该房改售时登记在其配偶李某名下,李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李某与其侄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侄子,转让价格为15万元,后二人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李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1年1月,王某三子女发现李某将房屋出售给其侄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其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非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本案诉争房屋是王某生前由工作单位安排给其居住使用的,属于单位给予王某的福利待遇,进行房改时,批准同意符合房改条件的王某进行房改,也是给予王某及其亲属的政策性福利待遇。王某三子女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在与李某结婚三年后因病死亡,其死后,包括李某、三原告在内的亲属没有对其财产进行继承分割。考虑到财产来源状况、李某与其侄子之间的亲属关系、王某三子女以及李某与王某的亲疏程度、买卖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李某与其侄子转移房屋产权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并侵犯王某三子女的合法权益,故确认李某与其侄子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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