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华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权 被告人权益难保障
来源:李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8
浏览量:1151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官限制律师辩护权 被告人权益难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是在现实的审判过程中,由于法官的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是内心对律师执业的歧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限制辩护律师的发言权,甚至对律师百般阻扰,喝斥律师当庭就发表言论,指责律师说的不对,等等歧视律师的现象,尤其是黑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审判长杨某、代理审判员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毫无法官的执业道德,当庭就限制律师发言、剥夺律师的诉讼权利。

本律师于2013年7月27日本律师接受委托在密山市人民法院代理了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就亲身见证了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审判长杨某、代理审判员梁某的真面目,他们不但对被告人严加喝斥,对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同样当庭严厉 喝斥,律师根据审理程序要求调取证人、证物的时候杨某就大发雷霆,律师要求调取与本案有关的银行行长马龙俊的询问笔录,杨某就大发雷霆质问本律师:调取马龙俊的笔录干什么、到什么地方去调,还说你让我们满世界去给你找吗?马龙俊是本案的证人,杨某作为本案的审判长明知在办案机关有马龙俊的询问笔录却如此行为,那有一点法官的素质。

本律师在举证的时候,向法庭提交两张被告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票据欲证明,被告人在银行贷款100万元已经归还,梁某代理审判员用一只手拎着律师提交的证据在法庭上就嘲笑律师说:你这两张票据能证明还了100万元吗?我当庭回答说我是想证明被告人已经归还了100万元,因为被告人归还的是五笔贷款共计100万元,现在找到两张票据,其他三张未找到,但是可以和银行自己提供的证明相互印证,被告人确实归还了贷款100万元,梁某不听辩解当庭马上宣布证据不予认可,梁某如此草率,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何能保证维护司法公正。

杨某和梁某虽然不代表某市人民法院的全体法官,但却表现出杨某和梁某不配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法官,案件交给他们人民怎么能放心,公诉机关在举证完毕后,还有一些证据亡了举,梁某就和声细语的问你们还有一个证据没有举,你举不举了....,可是轮到律师要举证,梁某的态度马上就变了大声呵斥说:我刚才不是问你还有没有了吗?

其实作为法官的杨某、梁某在开庭的时候不论怎么对律师,如何歧视律师,骂我们律师,把律师开庭的辩护说成是胡说八道都不要紧,关键是你们作为法官在开庭的时候如此的嚣张,如此的态度,很容易给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造成司法不公正的错觉,把本来公正的判决,老百姓却认为是法官故意把无罪的被告人判有罪,严重影响了法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正确形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居中裁判,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法官,让法律的阳光照进每一个百姓的心中。作为法官不光是法律的执行者更应该是法律的普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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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立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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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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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0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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