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律师亲办案例
浅谈车辆保险中的“无责不赔”
来源:杨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5
浏览量:802

主持人:

随着春季车展的到来,不少市民即将称为准车主,可这买了车之后,新车主最犯难的问题就是如何购买车辆保险,一般我们都会通过朋友介绍买什么交强险、盗抢险、啊等等,但是在各项五花八门的险种当中,又能有几个人可以认真的看懂其中更加扑朔迷离的保险条款呢?今晚我们将和大家共同探析其中的一条保险条款-------无责不赔。

车主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光修车就花了6万多元,当他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遇难题———他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称按照规定只能赔他30%的损失。

案情是这样的,2010年1月,张先生驾驶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赔偿损失的30%,其余70%由张先生向事故相对方追偿。

“我的车买了全险,每年要交6000多元的保费,可出事后,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将‘追偿’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为此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上述“无责不赔”条款无效,赔偿车辆损失60347元并支付迟延理赔的滞纳金1万元。

据了解,目前“无责不赔”条款在各大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普遍存在。尤其近一时期该条款更是引起了众多的非议,那么究竟无责到底该赔吗?

 

杨鹏:

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遵循 “无责不赔”原则。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责险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每一位学习法律者都有着一定的法律思维,针对无责不赔,我仅从两种职业角度来分析。

首先从律师角度:

 “无责不赔”条款他不仅违背了我国合同法当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更是违反了保险法当中“诚信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不同于其他合同之处在于,从内容到结构都较为严密,是经过无数专家反复论证研究的结果,从最大程度保障了承保人利益。然而投保人作为合同另一方显然由于法律、保险知识的匮乏,而成为弱小者。他们无法从众多严谨条款中得到详细的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此看来保险合同确实为格式合同,且在订立条款时并未体现法律所规定的“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四十条同时也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无责不赔”与《合同法》、《保险法》相悖,实属无效条款。

    其次我们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中来了解法官对此的判断。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和保险条款,张先生虽然在投保单上签字认可,但该投保单形式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样式,仅需张先生签字认可。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设置来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均以较粗的黑体字注明,而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则是以普通字体显示,在投保单的特别提示中也只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作出特别说明,对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则并未进行特别提示。合同法规定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对该部分免责内容,保险公司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进行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制定的“无责不赔”的保险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张先生损失60347元,至于张先生主张的迟延理赔的滞纳金1万元,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我们刚才从两种职业角度对“无责不赔”做出了法的评价。那么无责不赔在我们生活中保护的是谁呢?

叶先生的爱车经常停泊在路口,前些日子早晨去开车时,见爱车左侧不知道被谁的车刮花了。由于找不到肇事车主,保险公司认为这种情况公司不能进行全额理赔。叶先生的朋友给他支招,“不如找个柱子,自己开车将左门撞下,制造一个车主单方责任事故的现场,这样保险公司就给理赔了。”叶先生试验了一番,发现确实可行,不禁感叹:“诚实的人得不到赔偿,耍点花招却可以骗保,这真让人想不通!”

由此可见部分条款在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下,“有责才赔”保护的是违法者的利益,驾车中肇事司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越发肆无忌惮起来。

主持人:

刚才杨律师以不同角度分析了无责不赔,在此我也提醒大家:买了新车后,投保人应清楚购买哪些险种,切忌为省钱而少买、漏买。需要纠正的概念是,全险并不等于全赔,全险只是车主购买了较完整的车险产品,此外,车损险、盗抢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需要注意购买的额度,虽然将额度降低后可省一些保费,但真正出现事故时,损失也将加大。通常情况是,车辆在车损险、盗抢险理赔中有一定的折旧率,所以购买这些险种时额度不得低于车辆的二手残值,而商业第三者险也尽量购买在20万元以上。

以上内容由杨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鹏律师咨询。
杨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509好评数14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商厦2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鹏
  • 执业律所: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1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商厦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