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军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词
来源:刘富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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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凤元诉曹桂江故意伤害赔偿一案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受害人罗凤元的委托,依法担任其代理人。现针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曹桂江蓄意伤害受害人罗凤元,其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且始终认罪态度不好,没有任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在罗凤元与其曾经的弟妹结婚后,始终觉得心里别扭,处处找事,欺压受害人罗凤元一家。据其自己供述,在案发前几天,被告人身上一直携带作案用的刀具,意图随时伤害受害人一家。几位证人证人均能证实,在被告人与曹春虎争执、受害人罗凤元感到以前,被告人手中就已经持刀,准备行凶。而在罗凤元赶到以后,刘玉兰和曹春虎并没有参与打仗。可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称的,被告人被受害人一家追着打,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拿刀自卫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持刀连捅受害人十余刀,较重的就有八刀。主要伤及受害人的头部、颈部、胸腹部,刀刀都是致命部位。被告人虽然一直辩称不知道捅在哪里,但事实上这无法掩盖其凶残的本性。
被告人的凶残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一侧眼球缺失,肝脏受伤被部分切除,右上肢基本上丧失功能无法劳动,对于一个靠体力劳动、靠种地营生的农村劳力来说,这样的伤害具有毁灭性的打击,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估量的。
在这样的凶残手段和严重的伤害后果面前,被告人及其家人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人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至今分文没有赔偿。受害人清楚被告人的家庭条件,被告人对于赔偿的答复,完全是在应付,这样的态度,哪天放出来也是个祸害。
被告人根本就认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始终避重就轻、百般抵赖,不肯认罪伏法,这样的认罪态度,无法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和法律的宽恕,应受到严惩。
自从受害人与刘玉兰结婚后,就和刘玉兰一起扶养被告人的父母亲,管吃管喝照顾生活,有事情与被告兄妹几人均摊。即使这样也不能令被告人及其家人满意,时常遭到其一家人的殴打。受害人有这种义务吗?刘玉兰有这种义务吗?没有!都没有!本案发生的根源,在于被告人的心胸狭窄、霸道、野蛮、和自私贪婪!本案的发生不在受害人,而是在被告人身上。
二、被告人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受害人的伤是被告人造成的,被告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全额赔偿。这不取决于受害人有没有过错。难道本案是由受害人引起的吗?纵贯全部案卷材料,也找不出受害人有过错的任何证据。别说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就是受害人有过错,法律也没有赋予被告人伤害受害人的权利。
被告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近十三万元,受害人只要求七万元,远远达不到法定的标准。区区七万元的要求,根本就无法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但本案的根本问题是,受害人想过上安定的生活,所以赔偿不是关键,关键是必须依法严惩凶手,使其得到应有的惩处和教育,最大限度的保证受害人不受被告人的侵犯和伤害。
请法庭对上述意见综合考虑,予以采纳。
代理人:刘富军
2006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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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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