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秋文律师亲办案例
某地区法院要求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必须以现金担保才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
来源:徐秋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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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本人作为被告(车主)的委托代理人 由于原告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价值为*元的财产,法院依法扣押了被告的肇事车辆。在诉讼中,被告拟提供车辆作担保以解除上述查封措施。然而该法院却要求被告只能提供现金并需征得原告同意方可解封。 对该法院的作法,本人认为是缺乏依据,并与我囯民诉法的规定相抵触,我囯现行民诉法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的应当解封。该规定并没明确限于现金担保,并且采用了“应当”一词,在被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后,无需征得原告的同意,法院应在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和解封申请后依法解封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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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秋文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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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同济东路道济坊63号A座四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秋文
  • 执业律所:
    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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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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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同济东路道济坊63号A座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