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有一家公司解雇一个入厂三个多月的员工,于是该员工去告该公司,要求赔偿违法解雇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公司辩称,该员工脾气火爆;技术不合格造成公司很大损失;公司已多次要求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公告全厂员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其他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代理员工在一审胜诉,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14000元。在2011年的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公司在十五天内支付该员工12000元,逾期的支付14000元。一直等到第十二天,也不见该公司付款,于是我打该公司老板的手机,结果是手机无人接。第二天,即第十三天,我又打该公司老板的手机,这次手机通了,但对方不说话。于是我发了一条短信给对方,告诉对方后天是付款最后一天,逾期的需要多支付2000元。最终,对方在第十五天通过律师与我联系,让我把该员工的银行帐户信息给该公司。我在当天上午把该员工的银行信息给了该公司,但该员工在这一天没有收到该公司的汇款,而是在第十六天才收到汇款12000元。后来,该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该公司另外支付2000元。最终,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该公司又支付了该员工2000元。
谢国洪
201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