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珂律师亲办案例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关系
来源:刘珂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5
浏览量:556

离婚纠纷分割财产时,如何在照顾女方子女原则与公平原则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尤其是在分割唯一房产时,又如何考量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明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一方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支付另一方补偿,房屋所有权应该判决给有补偿意愿和补偿能力的一方。

以上房屋分割的方式与子女抚养问题没有直接的捆绑关系。有的人认为根据子女利益优先原则,子女抚养权判给谁,房子就应该判给谁,才能保障子女有一个安定的居住条件,这样的理解其实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都有能力补偿对方。子女判给一方,房屋可以判给另一方,由另一方补偿抚养子女一方补偿款,抚养子女的一方用该补偿款既可以付首付再买房以保障子女的居住条件,也可以长期租住房屋保障子女的居住条件。这样,补偿方可以得到房屋产权,也保证了被补偿方基本的居住权利,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公平的。如果只是因为抚养子女的需要,就将房屋判给无补偿意愿或补偿能力的一方,虽照顾了子女,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却分割不到任何利益,这也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

如同唯一住房是否可以被执行一样,都不能机械地理解,保障当事人(包括其子女)基本的居住权并不是要保障当事人持有房屋的产权,只是要保障当事人稳定居住的条件,包括购买房屋和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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