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珍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书应注意问题(二)
来源:辛明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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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书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道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帐号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四)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依法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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