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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辩护词
来源:华微茸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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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一案一审:

审判长,陪审员: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周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周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现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周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理由如下:

1、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某多次强迫受害人卖淫。卖淫与嫖娼是对应的,本案卖淫者即受害人小云(化名)在公安卷第54页的笔录中被害人反反复复描述其在一下午(即2013327下午)每半小时就去接客人一次,当天下午总共卖淫5,加上2013326下午的一次卖淫,合计买淫为6次,而据某某宾馆的收银员黄某某在公安卷第65页的笔录反映小姐都是“按工号的顺序轮流来的”其在公安卷第67页的笔录中提到受害人小云“只做过三次”。另一卖淫女吴某某在公安卷第75页的笔录中,当侦查人员问及受害人小云上钟几次时,证人吴某某回答“她大概是两次”,另本案的第二被告杨某在庭审的过程中,也仅确认受害人小云在宾馆仅卖淫两次,而本案两被告及现场各证人一致确认的是被告周某在2013325将受害人小云及杨某送到宾馆后,并没有留在现场继续监督小云,因此,被告人周某对小云在宾馆到底进行过几次交易从客观上讲确实是不知情的。而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即与小云进行过直接性交易的嫖客的证言却是没有的。众所周知,宾馆在客人入住时,必需对入住的客人的身份信息录入到电脑系统,且该系统与公安系统联网,以此公安机关才能准确的了解到在逃人员的去向,更好的打击犯罪。而在本案公安卷108页的“情况说明”中,公安机关根据受害人李某的供述,查询了201332632715时许在某某宾馆内的301302房的入住登记信息,在这一时间段内仅有一名广东籍男子麦某某入住,但却没有该男子与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以不能联系到嫖客为由,而出具的“情况说明”恰恰能说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特别是受害人小云的描述与两被告人及各证人的描述有很大的出入。因此,辩护人认为虽然周某事先有强迫受害人卖淫的行为,但关于被害人在星辰宾馆的卖淫次数,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反映,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因此,辩护人认为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认定受害人小云在宾馆买淫两次而非四次。

2、退一万步讲,即使受害人小云有过四次卖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也并非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多次强迫他人卖淫”而是“强迫他人多次卖淫”,刑法规定的多次强迫他人卖淫,意指行为人多次强迫被害人去卖淫其中的多次修饰的是强迫,而不是卖淫。而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实施了1次强迫行为,就已迫使受害人小云就范,之后被害人小云在星辰宾馆即从事了卖淫行为,被害人小云在宾馆到底与客人有几次性交易,到底收取多少费用,被告人周某事先对此确实不知情,也非被告人周某所能控制。辩护人认为应属于强迫他人多次卖淫与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多次强迫他们卖淫”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强迫卖淫的情节加重犯

3、从本案被告周某本人的笔录及被告杨兴琼及其他证人的笔录均能反映出,被告人2013326将被害人小云送到星辰宾馆后,就离开。且证人黄某某、吴某某及另一被告杨兴琼等人的笔录,均能反映出店里的客人均是轮流排班制度,而非周某或杨兴琼在现场安排小云接待客人。而且每次在小云接待客人的之前,或在小云与客人交易时,被告人周某根本不在现场,同案犯也没有对小云进行语言及肢体强迫,而是小云由于心里害怕,自认为自己系被控制之中,故自行与宾馆的客人发生关系。辩护人认为不应以受害人自身的主观意念就确定被告人周某有多次强迫的行为。本案应属于一次强迫,而非多次强迫。即强迫一次,多次卖淫,而不是多次强迫多次卖淫,所以不符合刑法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规定。本案相对于多次强迫多次卖淫而言,对被害人的心身健康危害明显要小,社会危害性当然也小,不应在十年以上量刑。据此,即使被害人存在多次卖淫的行为,辩护人也认为本案被告周某的行为不属于强迫卖淫的情节加重犯。

其次,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周某本次犯罪系临时起意,且是初犯、偶犯,相对于那些早有预谋的犯罪而言,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与受害人小云本是网友关系,在受害人小云来温州之前及来温州后,周某与小云接触是正常的,未产生过违法行为。被告人周某最初让受害人小云来温州的目的也非以强迫小云卖淫为目的,只是后来第二被告发现了其与受害人交往,第二被告杨兴琼要求小云将用掉的钱还上,由于受害人还不出来,两被告才让小云通过卖淫的方式还钱。因此,辩护人认为周某强迫受害人卖淫系临时起意,相对于那些早有预谋的恶性犯罪来讲,其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另被告人周某在家一惯表现良好,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纪录,这次只是一时糊涂,才走上犯罪的道路。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能综合考虑本案被告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周某能判十年以内有期徒刑,并尽量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华微茸 律师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20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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