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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执行辩护方案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3
浏览量:821

刑事辩护工作,事关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制定优质的辩护方案并使之得到有效执行,是取得辩护成果的关键,刑事辩护律师不得有半点懈怠。

纵观刑事辩护现状,实在令人担忧。制约刑事辩护效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部分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制定高质量的辩护方案,不能有效的执行辩护方案。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围绕制定辩护方案的基本原则、如何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如何贯彻辩护方案等问题,提出几点浅显看法,试图为刑事辩护工作尽一点绵薄之力,诚望同仁批评、指正。

一、制定辩护方案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刑事辩护工作,可谓见仁见智。同一个案件,由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的阅历、性格等方面原因,造成辩护方案千差万别。笔者认为,制定辩护方案时,应当遵循一下几个方面:

1、辩护方案应立足全案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理当成为制定刑事辩护方案的基本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实际上就是证据所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制定刑事辩护方案,必须立足于全案的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有的辩护律师辩护娓娓道来,仿佛亲身经历,尽管其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实在难以置信。有的辩护律师,喜欢搞推论,俨然现代版的福尔摩斯。有的刑事辩护律师,喜欢哗众取宠,动不动就搞无罪辩护,完全忽视了案件的证据。脱离了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法院、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

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

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辩护方案既要让当事人了解,且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同时,辩护方案是要拿来与公诉机关对抗的,最终的目的是要得到审判机关的采纳。

有的辩护律师,一味迁就当事人及其亲友,投其所好,而忽视了法律人的认同程度。结果是,当事人及其亲友刚听了,感觉甚好,而审判结果出来后却大大的出乎意料,有的甚至起到了相反的效果。

4、注重细节,全面把好质量关。

凡是涉及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得敷衍塞责。毫不夸张的说,案件的任何一个细节,都会影响案子的走向,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辩护效果。因此,在制定辩护方案的时候,刑事辩护律师务必注重细节,全面把好质量关。

二、如何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

我国律师行业,再教育培训机制尚不成熟。新律师刚刚入道,没有任何经验。而许多经验丰富的老律师,由于工作繁忙或其他因素,缺少对新人的深入指导。加之迫于生存压力,许多律师缺少对专业知识的深入研究,目前“万金油”式的律师广为存在。由于以上种种原由,致使目前刑事辩护水平良莠不齐。

如何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是刑事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结合实践,提出一下几点看法,仅供参考:

1、理清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日起,首先理清握涉嫌的罪名的定义、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理清该罪名的刑事责任,理清该罪名的立案标准,理清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界线。

唯有如此,我们的工作才不至于发生方向性的错误,才能高效的开展刑事辩护工作。

2、审查起诉书,寻找辩护空间。

公允的说,侦查机关或者审查起诉机关,主观上不太可能要冤枉嫌疑人,个别情况除外。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承办人员个人阅历、办案经验、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又不可避免的导致承办人员在认定案件的时候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与错误。

高明的刑事辩护律师,总能通过起诉书看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发现指控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到辩护方向。

3、全面阅卷,客观评估证据体系。

证据犹如大厦的根基,刑事辩护律师务必掌握高超的技巧,务必抱有十分认真的态度。

要逐一审查每份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客观评估该份证据能够证明什么内容,客观评估该份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逐个证据阅完,综合评估有哪些证据能够达到指控目的,还有哪些方面的案件事实没有得到相应的证据印证。通过阅卷,找出于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理由,从而寻找辩护方向于辩护空间,为制定辩护方案打下扎实的基础。

在制定辩护方案时,如果有的问题可能在第一遍阅卷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没有弄清楚,这就要求再次有针对性的阅卷。阅卷没有次数的限制,底线是吃透整个案件。

4、广泛查阅案例。

司法实践纷繁复杂,经常会遇到很多困扰着我们的问题。我国虽然不是案例法国家,但司法时间中存在着很多典型的案例,可以供我们借鉴。

在制定辩护方案时,广泛查阅相关案例,从而明辨一些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对我们制定辩护方案大有裨益。

5、拟定辩护提纲。

通过阅卷,初步拟出辩护提纲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由于后期还有许多事情要做,也还存在着不断论证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刚开始时,只需要拟个提纲即可,无需起草较为详尽的辩护词。起草辩护词,一是需要大量的时间,二是辩护词一旦成型,容易形成思维定式,不利于辩护方案的调整。

6、广泛讨论、集思广益。

再强的辩护律师,都有自身的不足之处,在律师团队内部进行广泛讨论,征求其他律师的意见很有必要,有时其他律师的一点点建议也能惊醒梦中人。且由于辩护人的特殊身份,在制作辩护方案时,难免先入为主,观念上难免有失偏颇,在内部进行讨论时,看看能否说服其他律师,如果在内部尚不能说服其他律师,估计在庭上也很难说服合议庭。

7、征求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比辩护律师或许会更清楚案情,且当事人一旦被抓获之日起,往往就思考着如何进行辩护。当事人以其特有的视角,往往能够有着其独特的看法。辩护方案初步出来以后,应尽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便及时作有效的调整。

三、如何贯彻辩护方案

辩护方案确定以后,要使辩护方案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从而最终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务必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1、起草辩护词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开庭之前,为能正确贯彻辩护方案,辩护律师结合法理、全案证据,写出精准的辩护词是十分必要的。

有的律师,喜欢在庭上临时发挥,其结果往往会挂一漏万,甚至抓不住重点。临时发挥具有太大的随意性,用语往往不符合规范,严重影响了辩护效果。临时发挥,时间仓促,缺乏对全案的审慎思考,其辩护力度很不到位,往往难以引起合议庭重视。

因此,辩护方案确定后,花较多时间,精心布局,详略得当,写出高质量的辩护词,取得的辩护效果相对要好得多。

2、根据庭审实际情况,及时作调整.

开庭之前,辩护律师阅卷未必很全面,致使有的关键性证据要在法庭调查阶段才能看到。同案中存在多个被告人的情况下,由于其他被告人的言行,可能会使案件与最初的辩护方案发生偏移。另一方面,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往往在开庭之前,辩护律师难免存在未预见之处,迫使辩护律师不得不及时调整辩护方案。

庭审过程瞬息万变,如果以僵化的思维定势,抱着之前准备的辩护方案不变,缺乏灵活性与机动性,其辩护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3、休庭后,注重与主审法官交流

由于我国存在卷宗主义的实际情况,开庭前,主审法官往往会先阅卷,势必造成思维定势、先入为主。辩护律师想通过短短的庭审时间,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上,很难充分影响主审法官的观念。

如果有机会,休庭后注重与主审法官交流是十分必要的。通过与主审法官交流,探测其内心想法,发现其有可能存在的偏见,及时进行有效沟通,夯实辩护成效,最终取得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作者:倪明学律师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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