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亲办案例
在佛山共有二手房出售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来源:邹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量:312
共有二手房出售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上下家应对房屋权利是否存在共有情况予以特别注意。由于房地产所有权采用记名登记制度,因此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均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下家应注意这些签字的真实性。除未成年人的签字可以由父母代签外,其他代签行为代签人必须有合法的书面授权书,该授权还应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产权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时,下家需要确认夫妻双方出售房屋的意愿是一致的。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属于共有财产的房屋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个别人出售后,其他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时,如果下家是善意购房,即不知道上家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经过户,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二手房交易无效。这是从稳定房地产交易秩序并便于司法操作角度考虑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个别权利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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