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荣刚律师亲办案例
刑诉法修改对律师辩护权的影响
来源:窦荣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量:417
微博留言:窦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即将大四的法科学生,由于我的毕业论文以刑辩律师的执业情况为内容,所以需要向您调查以下内容:①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刑辩律师执业存在哪些阻碍?②在《刑诉法》修改之后,上述哪些问题得到改善?③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平衡控辩、保证律师行使辩护权的作用,有什么看法?④对刑辩律师执业前景有哪些期望?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帮我详细解答上述问题,谢谢您对我学业的支持,同时也祝您工作顺利!
    回复调查:
    1、2:修改前阻碍和修改后改善:
    A、会见。
    a、侦查阶段会见变顺畅、便捷:须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准后,须侦查机关派员陪同会见,常常因批准较慢或侦查人员时间安排导致拖延,甚至有时不能会见。并且受制于这些规定,会见次数事实上受到极大限制,派员在场导致陪同人员常常阻挠律师向嫌疑人过多了解案情,极大地制约了律师职责的行使。修改后,一般案件辩护人只需要将接受委托的事实告知侦查机关,不需要再申请批准,也不需要侦查机关派员陪同,可以不限次数会见,依照工作需要向在押嫌疑人充分了解案情。   
    b、会见律师人数不再有2人限定:修改前,必须2人会见,限制了律师的权利,对律师工作造成不便。修改后,逐步实现了1名律师可以会见。
    
  
    B、阅卷。
    a、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范围扩大:修改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只能查阅到诉讼文书,一般不被允许查阅证据材料,极大限制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阅卷权,不利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权的行使。修改后,辩护人可以到检察院查阅侦查阶段全部卷宗材料。
    b、审判阶段阅卷权获更充分保障:修改前,庭前检察院可以只向法院移送案件主要证据复印件,不移送全部证据和案卷,辩护人庭前阅卷权受到很大限制。修改后,规定检察院必须在起诉时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辩护人可以及时查阅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材料,便于律师充分准备和有效辩护。
    c、阅卷方式更自由、便捷:修改前,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一般只允许复印或者摘抄,修改后,除复印、摘抄外,多允许拍照或者拷贝电子文档,为律师工作提供了便利。
    C、庭前会议。
    新设庭前会议程序,有利于庭前解决程序性争议问题,同时了解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共识和争议问题,可以把部分程序性争议提前到庭前解决,并明确庭审重点,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和庭审质量。
    D、非法证据排除。
    修改前,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使用甚少。修改后,非法证据的范围更加明确,法院对这一程序重视性有所提高,有望起到实效,有效减少“毒树之果”对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的危害。
    E、证据规则更加明确。
    新刑诉法增加了证据审查认定标准的规定,证据规则更加明确,有利于强化证据裁判,为律师做证据辩护提供了更明确依据,有利于公正审判,减少冤假错案发生。
    3、对辩护权的影响:修改后强化了律师辩护权,虽然还有不足,但对于实现控辩平衡,有一定进步。
    4、期望:司法机关切实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保障律师辩护权的规定,辩护律师能使用好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并期望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给辩护人更加充分的执业权利保障,进一步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公正。
以上内容由窦荣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窦荣刚律师咨询。
窦荣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2好评数0
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195号(胜利街东首)求是大厦15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窦荣刚
  • 执业律所: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72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潍坊
  • 地  址:
    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195号(胜利街东首)求是大厦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