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华律师亲办案例
患方如何正确面对医疗损害
来源:金明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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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生病就得去看医生,这是自然不过的事。由于各种原因,如医疗机构技术水平问题,医务人员责任心问题。医疗损害是每个医疗机构都不能避免的,一旦发生,作为患方如何正确面对,却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我长期担任某县级二甲综合性医院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医院处理大量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获益匪浅,现就此问题谈谈我的一定看法。一、正确选择代理人。当患方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往往想到委托律师介入,这没有问题,说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强。但患方一般没有考虑任何选择代理人,现实生活中朋友介绍居多,这样就容易导致委托的代理人难以胜任。举一例子,我曾代理医院处理一起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诉讼前患方申请了尸检,尸检结论明显对患方有利,但由于患方委托代理人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不甚熟悉,最终没能很好地维护患方的权益。所以,患方在发生医疗损害纠纷时,选择代理人一定要选择具有办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验的律师。二、患方应该及时复印或封存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治疗、护理的原始记录,是医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而形成的医疗档案,是患者治疗疾病的全面记录。病历也具有法律意义,是证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证据。所以,当发生医疗损害纠纷时应该及时复印病历,必要时申请封存病历,特别是对可疑病历更应该封存。据我所知,就有医疗机构篡改、补写病历。应该注意的是复印的病历一定要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封存病历时患方一定要在场;患者自己所持的门(急)症病历、医疗费票据一定的保存好,不能遗失。三、对可能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可疑物品进行现场封存。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可疑物品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时,应该及时申请封存可疑物品,必要时提出鉴定。应该注意的是,对可疑物品的封存是医患双方共同的行为。有些患方由于不了解,往往自己将可疑物品抢来保管,认为这就是封存,这是错误的,如果患方这样做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四、对患者的尸体进行尸检。尸检就是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因的一种科学手段。其结论往往是重要的证据。尸检的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作为患方一定得注意。作为一起医疗损害纠纷,需要注意的远非以上这些,但患方如果在医疗损害纠纷发生时能够正确面对,及时委托熟悉医疗损害办案经验的律师介入,则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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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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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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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5*********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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