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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定位和风险防范
来源:刘昱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2
浏览量:1727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定位和风险防范

我国有着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优良港口,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航海业和国际贸易稳步发展,作为舶来品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也随之逐步发展,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人数量的不断增多,由于素质、管理水平、法律意识等参差不齐,在发展中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国际货运代理人身份定位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错位,并因此导致了诸多的法律风险和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作者认为,国际货运代理人的风险防范的前提是明确在相关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身份定位:

一、货运代理人的概念。

货运代理人这一概念,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定义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又将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扩展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前述定义可以看出,货运代理人传统上通常充当代理人的角色。他按照客户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并按代理项目收取费用。货运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他只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但伴随着集装箱运输革命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大大扩展,其法律地位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他不但可以作为代理人为货主等代办货物报关、保险、仓储等业务,还可以以本人身份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他可以以自己即货运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作为事主承担全程运输的责任,充当多式联运经营人。

二、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身份定位)

根据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合同法》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具有下列法律地位:

(1)纯粹的代理人身份。此为传统意义上货运代理人,其业务范围较为狭窄,主要是作为货主代理人的身份根据货主的委托和指示,以货主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代理货主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代理货主办理其他运输相关业务并收取代理费用。这种代理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代理的规定,享有相关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利和义务。

(2)兼有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的双重身份。货代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大量稳定货源时,基于发展需要和高额利润驱使,货代企业往往自行经营并为货主提供仓储、汽车运输、装箱站场甚至报关、报检等服务,此时的货代企业就不仅仅是货主代理人的身份而同时具有了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3)无船承运人或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国际多式联运业的发展,诱使部分大型的货代企业直接以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对货主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如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或货代提单);或者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对货主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这种独立经营人的身份使得货代企业将依据《海商法》或《国际海运条例》承担全部的海运契约承运人或国际多式联运经营的全部责任。

三、身份定位导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正是基于目前市场上的货代行业身份复杂化、多重化,彼此错杂交叉,导致风险频繁发生,如有些代理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代理过程中不是向货主收取代理佣金而是收取运费差价、签署运输合同而非代理合同;而另一些代理人则为招揽业务不惜向货主做出种种本身不能控制的承诺,如保证货物如期到达,发生货损包赔等等。这些实务上通常习惯性的操作都使得本来仅仅是代理人身份的货代企业被动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在法院实践中,货运代理人被认定为承运人承担承运人责任判例屡见不鲜,根据我国法院的实践,货运代理人在存在下属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承运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1、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应当认为国际货运代理人明示或默示的表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这一点也可以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相关界定无船承运人的规定中找到依据,该条例第7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由此可见,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否签发运输单证是识别其作为承运人的主要标准。

2、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

国际货运代理人一般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和代理费,但是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人向委托人收取一个总的费用,继而由国际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国际货运代理人从中赚取运费差价,这将成为国际货运代理人被识别为承运人的一个重要因素。

3、其他考量因素

除以上两个主要标准之外,国家货运代理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也会作为承担更多责任的考量因素,比如,国际货运代理人实际参与运输;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货主之间的代理合同内容中,或者以其他形式向货主做出过保证货物安全等明确承诺等。

 作者认为,作为纯粹的代理人身份的货运代理人,其法律风险防范当然要从风险产生的原因中去找,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代理人被认定为承运人的因素较多,但综合来看,其原则在于货运代理人能够严格界定代理身份,防止越俎代庖

首先,应该在所有的代理协议和委托协议中明确界定自己的身份和法律地位,避免介入经营人或当事人的独立关系,从而明确代理人的法定义务,缩小责任范围。

其次,应尽量避免签发提单、海运单或类似单据,代为签发的,应明确注明系代为签发。

再者,在业务往来中,应避免收取运费并从中赚取差价,代为支付运费或垫付运费的,应在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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