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深律师亲办案例
妻子起诉离婚 男子索赔“婚前财产贬值费”
来源:张成深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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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办理的第二个离婚案件,是一对老人既没有子女抚养又没有重大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一项赔偿要求——婚前财产贬值费,王女士想不出应答的理由,急忙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接待了她,听取了她对婚姻状况的诉说,对其提出的问题作了解答。最后,她提出了委托我担任其代理人的要求,我接受了其要求,代理了此案。案件经过是这样:

王女士与李先生都已年过六旬,五年前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不好。结婚以后,丈夫李先生暴躁的性格暴露无遗,动辄无故殴打妻子,完全控制家庭经济。尤其是自己在制衣厂打工的收入,必须分文不少地交给丈夫,否则便会招来毒打。因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她曾于19942月起诉离婚,李先生写下保证书,表示痛改前非,王女士撤回了起诉。但是撤诉后,丈夫依然如故,导致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现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李先生见妻子去意已决,无法挽留,表示同意离婚。因是“半路夫妻”,婚后既没有添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有关财产分割的处理倒也省事,但被告李先生提出,结婚时他出资购买的冰箱、彩电之类的家电,属自己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现已严重贬值,要求王女士支付贬值费。

我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婚前财产贬值费”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最后,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赔偿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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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成深
  • 执业律所: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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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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