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工作接受法律咨询的第三个与离婚有关的借贷案件,是双方已经通过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在离婚协议书上已明确约定了欠王先生30000元由姚先生返还。但由于姚先生没还,王先生将周某、姚某夫妻告上法庭。周女士匆匆忙忙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我接待了她。通过交谈了解到,事实的经过是这样:
1994年,被告姚某为了交孩子的大学学费,分两次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被告姚某均未还款。1995年12月两被告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姚某在外所欠的债务全部归被告姚某承担,周某一概不承担债务责任。后因姚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王某于1996年7月10日一纸诉状将周某、姚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
周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该债务由其前夫姚某承担,王某应该告姚某,而不应该告我,我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时的离婚协议为证,协议书还有民政部门的盖章。我不应用承担还款责任。
我听取了周女士的辩解后,作出以下的解释:你们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两人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债务由姚某承担,但原告并不知情,故该约定不能对抗原告,而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依协议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