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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辩护词(刑事案件辩护)

作者:黄释煜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9-23 17:14 浏览量:1658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马*平的妹妹马*霞的委托,并经马*平本人同意,指派本所律师黄释煜作为马*平涉嫌贩卖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研究了相关的法律,现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平涉嫌贩卖毒品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被告人马**在本案中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人马**作为一个吸毒者,出狱后本已戒掉毒品,因为自己的儿子犯罪并被判了重刑,自己觉得实在受不了了,才又复吸了毒品。而且,自己购毒的毒资是儿子出事后,准备挽救自己的孩子才把房子卖了,最后钱没用完,马**就把这些钱都买了毒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告人马**在本案中没有贩卖毒品的实际行为。因此,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人马**在本案中,只有购买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而没有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犯罪行为,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中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马**定罪。 二.被告人马**在本案中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被抓获后,从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开始,始终做到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如实交代案情, 具有坦白情节.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人马**能够主动如实交代案情, 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马**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马**本人现在患有严重的肺结核传染病。 被告人马**本人现在患有严重的肺结核传染病,法庭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被告人马**的看病和治疗等问题。 本案被告人马**出狱后本来已经戒了毒品,马**是因为儿子犯抢劫罪被判了十八年有期徒刑,因为儿子这个事弄得自己万念俱灰!马**才又复吸了毒品,因为儿子出事后,马**和前妻就商量把房子卖了准备挽救孩子,但是最后钱也没用上,马**就把这些钱陆续全都买成了毒品。马**准备把这些毒品都吸完后就不准备活了,觉得活得没意思了(据马**说)。本案被告人马**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马**在本案中确实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应对马**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以保证对被告人马**罚当其罪,也有*于对其在服刑期间的教育和改造。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评议本案时参考! 辩护人:黄释煜 201279 经本辩护人辩护,法院判处被告人犯贩毒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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