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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系列之一 ——解除合同的条件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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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系列之一

 ——解除合同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呢?

    一般来说,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主要是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适合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承包人有以下几种情形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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