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德武律师亲办案例
公房的实际居住人有无拆迁补偿资格
来源:熊德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2
浏览量:2244

案情简介:

    刘A生前是北京市运输公司的职工,八十年代单位分给其一处租赁住房。1994年10月刘A死亡后房屋由其二儿子刘XX管理、居住,并以刘XX的名义支付房屋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2007年7月,某房地产公司在该房屋地区开发建设,运输公司为拆迁单位提供的房屋承租人是刘A已经死亡,实际居住人是刘XX的证明。房地产公司入户调查时以刘XX为实际居住人,与刘XX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对刘XX进行了拆迁安置补偿,并将拆迁房屋进行了拆除。后刘A之妻王XX和大儿子刘甲以刘xx不是承租人,无权签订拆迁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xx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审理情况: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原告认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刘A,拆迁所产生的权益应为其夫妻共有,刘A病逝后,权益的一半应归王XX所有,另一半按继承权分配。被告人刘XX认为,被拆迁房屋是公房,不属于老人的遗产,所以王金婷不属于房屋产权人。拆迁补偿应由实际居住人享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房屋遇拆迁时,应当由适格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本案中,刘XX在刘A死亡以后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交纳拆迁房屋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但该行为并不能证明刘平国已经排除其他家庭成员,变更为诉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此在被拆迁人范围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认定房地产公司与刘XX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房的承租人可通过产权转让取得被拆迁人资格,从而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运输公司在拆迁时已经将产权转让给个人,因此,本案的关键是谁才是房屋真正的承租人。

    公房承租是单位提供给自己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必须与工作身份相挂钩。虽然刘xx在家父刘A死亡后对家父承租的单位自管房屋进行管理,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且在此居住,但因为刘XX并不是运输公司职工,他无法将产权直接变更到本人名下,变成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只是以刘A儿子的身份居住。因此,刘XX对房屋的的管理和居住行为并不能改变刘A与房屋的直接承租关系,也不能改变王XX作为刘廷树之妻,对该房屋享有的居住权。

    由此可见,刘平国虽然是公房的实际居住人,但并不是合法的承租人,不具有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

 

因此、谁是公房拆迁的补偿主题资格,得要看谁有权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本案中刘A已经去世,那么作为本房屋的其他法定继承人都是本拆迁的补偿主体,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没有遗嘱继承,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本房屋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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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熊德武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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