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系列之四
——地基工程是否可以分包,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方将一个工程总承包给一个施工单位后,已经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方又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将地基工程承包给另外一个施工单位施工,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那么,这一个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地基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就此问题,《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依据该规定,发包人不得肢解工程发包。但是,承发包双方对发包人直接将地基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已经达成了新的合意,这应视为合同的承包范围已经变更,这是法律允许的,因此发包方将地基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此外,如果地基工程已包含在已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中,就无须另行办理施工许可证。如果未包含在已办理的施工许可范围内,则应当另行补办地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