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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系列之五——承包人同施工队(或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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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系列之五

——承包人同施工队(或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




在实践中,很多工程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作业时同一些施工队或包工头直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那么,这样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专业建筑业纠纷律师张峰解答,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合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因此,同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和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当然,如果该施工队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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