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出租车辆给人开 无过错不须担责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3
浏览量:416

鲁绪昌律师您好:

我有一辆红色雪佛兰轿车,上了交强险,没上商业险。一次我把汽车租给一个朋友用了一天,租金100元。但他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和一辆电动车相撞,交通支队判定他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可是,骑电动车的受害人却把我和我的朋友一起告上了法庭,请问我对此有赔偿责任吗?

市民 薛女士

答:《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您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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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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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鲁绪昌
  • 执业律所:
    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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