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送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
来源:蔡先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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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朋友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有时候只有银行转帐单没有借据或者只有借据却没有款项交付凭证。此种情况下,当借款金额比较少的话,一般说现金交付的法院实践中认可的可能性很大。然而,事实是大笔金额借款没有款项交付凭证时,一旦债务人否认交款实际交付的情况下,给债权人主张债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律师处理多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此深有体会,作为债权人如想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特别是借据原件、借款交付凭证或收条原件。如果证据充分的话,借贷关系明确法院大多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本团队律师为各企业、个人成功处理多起民间借贷案件,追回款项2000多万元。有些案件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跟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只有把当事欠款追回来时才按比例支付律师费用。这种收费模式虽然比例较高,但是债权人也乐于风险代理操作。一下是本律师近代理的一个民间借贷上诉案件的上诉状。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借款金额100万。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xxx,男,汉族,19xx996日生,身份证号:          ,住苍南县xxxxxxxxxxx号。

被上诉人:杭州x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xxxxxx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xxxx,男,19xx2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xxxxx公司、原审被告xxxx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201xx)温苍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xx温苍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借贷关系并未生效。

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条明确约定出借方为“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作为借款人之一,既未收到上诉人交付的款项,也未接到有关出借方将款项交付给原审被告xxxx的的任何通知;且事实上原审被告邓秋忠未收到由被上诉人支付的任何款项。被上诉人所举的转款凭证,只能证明该法定代表人个人转给xxx60万元,并不能当然推定该款即为“浙江xxxx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出借义务。该60万元转款凭证与本案显然缺乏关联性,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履行了约定出借义务这一待证事实。

一审中,法庭没有排除本案以下基本疑点:(1)既然借条明确出借方为“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那么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转款行为,有没有该法定代表人个人与原审被告发生其他经济关系的可能性?(2)既然出具借条的时间为2011110,那么为何交付款项时间却在距离出具借条后3个月之久,且交付金额仅为60万元,无法与借条对应? 3)“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拥有注册资金1000万元、运营规范的公司,如何解释如此既违反基本财务制度,又违反民间借贷惯例的情况?——从这些疑点看,本案极有可能涉及虚假诉讼。被上诉人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故该借贷关系并未生效。一审法院疏于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在没有排除明显疑点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二、基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裁判失当,对上诉人极不公平。

一审法院在未排除“浙江xxxx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被告xxx之间可能存在其他经济关系的情况下,片面采信被上诉人本不可靠的证据,做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正是基于这一错误的事实认定,判决上诉人共同承担60万元的还款责任,损害了上诉人合法利益。上诉人认为,这是一审法院未深入研究案情,未正确适用证据规则的结果,实难令人服判。

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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