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才律师亲办案例
谈仅有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或者交付货物的证据
来源:徐振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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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案例中,增值税发票是兼记供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在现实商业交易中,既有先付款后开具发票的情形,也有先开具发票再付款的情形,既存在着先交货后开具发票的情形,也存在着先开具发票后交货的情形,甚至存在着很多********现象,情形不一而足。同时,增值税发票又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每联发票都有其固定的用途,但都不是作为付款的凭证,因此,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单独作为支付价款的证据;也不能单独作为货物交付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应综合当事人的约定、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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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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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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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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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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