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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如何约定标的物的风险问题?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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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指的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此,这里的风险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没有过错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法律就确定这种不可归责于双方的风险负担以标的物的交付来进行划分,风险的承担随着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申言之,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强弱地位,可以用约定来排除法定,明确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在什么时候,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承担。在目前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买受人作为购买者或者消费者,应当利用这一优势时机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物在出卖人交付后风险并不立即转移,而是符合一定条件后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这样,当标的物遭遇不测时,因为合同有相应的约定,双方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即可,买受人的买受利益由此而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衷震律师推荐合同条款:

在出卖方将表德文交付给买受方时,该标的物的风险依然由出卖方承担。在买受方出具标的物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以后,该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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