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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如何约定租赁合同当中的保证金问题?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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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或保证金,以增加和巩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这种具有担保性质的人保、财报或物保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于出租人来讲,为了确保租赁物的安全以及震慑承租人适格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要求承租人预先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在出现可归责于承租人自身事由的情况下所导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或承租人其他违约情形时,出租人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对上述标的行使优先受偿权,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出租人的合同利益。

衷震律师推荐合同条款:

租赁合同订立当日,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交纳人民币10000元作为保证金,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违反合同的各项约定的,出租人将在租赁期间届满后7日以内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如果租赁期间出现了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而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承租人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出租人将直接以该保证金作为修理或赔付费用,在该保证金不能全部或部分修理或赔付时,出租人对承租人还享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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