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中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维修问题的规定,法律倾向于让出租人来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即双方当事人对维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律就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实务中经常出现由于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维修由谁负责(双方若无维修负担的约定,出租人则承担维修责任及费用),因而承租人没有动力和利益驱使对租赁物加以细微呵护,以致可能造成出租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出租人在知道该项法律规定以后,为了保护租赁物的正常合理使用,延续租赁物的使用使命,可以在租赁合同里进行明确的约定,将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交由承租人来承担。或者即使维修义务约定由出租人负担,但出租人将为此增加一个可以提高租金的理由和砝码。
衷震律师推荐合同条款: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不管由于何种原因,其维修均有承租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出租人不负责该租赁物的维修事项,也不负担其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