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玉溪律师>红塔区律师>黄绍明律师 > 律师文集

紧急避险

作者:黄绍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9-12 20:27 浏览量:439

我国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在线咨询黄绍明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533

  • 好评:16

咨询电话:1388773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