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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金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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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金钢

摘要

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如此迅速以至于令前网络时代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措手及。域名的设计本是网络先驱的好意,给联机地址起名字比一大串数字好记,与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相对应,域名注册也迅速增长。然而随着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域名争端也在大量涌现,其中域名与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的冲突最为突出,如何处理这些冲突一度成为了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定义域名权的法律性质,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形式以及协调方式这几个方面入手,重新探索这一热点问题。笔者重点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这一论题作系统、全面的研究。

关键词 域名权;商标权;形式;协调

一、域名权的法律性质

    在探讨域名权与商标权各种冲突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域名是什么、域名权是什么,否则将其与商标权这一较成熟的权利探讨起来,两者便失去比较之意义。

(一)有关域名简介

1992年域名注册刚刚兴起,而申请者却寥寥无几。1993年在互联网上出现了WWW协议,域名便开始活跃起来;到了1993Network Solutions(NSI)公司与美国政府签下了5年的合同,独家代理.com.org.net三个国际顶级域名注册权,当时的域名总共才7000个左右;1994NSI开始向每个域名收取100美元的注册费,两年后收取50美元的管理费;一直到了199771日,作为美国政府“全球电子商务体系”的一部分,克林顿总统委托美国商务部对域名系统实施民间化和引入竞争机制,并促进国际的参与;随后美国商务部通过其网站正式公布了《域名技术管理改革草案(讨论稿)》,直到199810月组建的ICANN——一个非盈利的Internet管理组织,之后便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如今的格局。
    在我国,早在1990118日,钱天白先生代表中国在国际互联网注册了我国的顶级域名CN19975月,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域名的体系和管理体系。1997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从此域名系统交由专门机构具体运行,为了节省资源和时间,CNNIC授权了一些单位负责域名的注册工作,比如:万网志诚、中企动力、广东互易等。

如今,个人或者企业都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注册自己想要的域名。一般认为,域名是极具价值的无形财富,依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只要之前无人注册便可以将体现自己商业价值的域名注册下来

(二)域名的定义

1、域名在技术上的定义

所谓域名,又称网络名称,其英文是Domain Name,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系统。《中国互连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域名是用于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简单的说,一个IP地址代表了在整个Internet上的惟一一台计算机,然而由于IP地址是数字标识,比如211.155.225.19(**律师网),使用时难以记忆和书写,因此在IP地址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一种符号化的地址方案(比如上述IP对应的网址是www.**bar.com来代替数字型的IP地址。每一个符号化的地址都与特定的IP地址相对应,这个与网络上的数字型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型地址,就被称为域名。

2、域名在法律上的定义

    对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目前在我国理论界还没有权威的定论,有的学者认为域名作为与传统类型的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域名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转让等权利。目前主要存在这样几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主张将域名的权利称为域名权,域名权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域名是传统的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域名本身具有民事权利属性,至少是一种民事权益,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但不否认其民事权益

域名是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注册的,这就不能排除域名含有智力成果的成份,域名便含有人身专属的属性,也即民事的属性。因此,草率地将域名定位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或仅仅是一种民事权益都是有失偏颇的。笔者认为,域名就目前而言是一种尚待权利化的民事权益。原因在于,第一:任何权利都必须是法定的,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将域名定义为一种权利,但是法律是否只保护权利呢?答案应该是法律不仅仅只保护权利。第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和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中“民事权益”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民事权利是一种很主观化的东西,是由法律赋予其一定的状态,是取得民事利益的前提条件,而民事利益是一种很客观化的东西,是一种现实化可以满足民事主体某种利益的实体,是最终之结果。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民事权利是否真正实现最终以是否获的民事利益为标志。对此,与其争论域名应归属知识产权领域还是其他权利不如将域名定义为一种权利化的民事利益。本文将域名定义为一种权利是笔者的观点,另外也能够使域名权和商标权在同一个法律层次进行比较。

二、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合法商标权利人与域名恶意抢注者的冲突

合法商标权利人与域名恶意抢注者的冲突可以简单归结为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是域名和商标冲突的主要形式,也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主要纠纷形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互联网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中认为:恶意抢注是指“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时,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则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为恶意”。我国在相关的部门规章中则以列举的方式给出了这方面的定义。

恶意抢注行为最终会构成对商标的淡化,通常情况下恶意的情形有:

1域名注册人如果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他人的商业标识或商标权利的存在,却仍然在对该标识不拥有其他正当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了与该标识相同或混淆近似的域名,以谋求经济利益,其注册行为本身即具有恶意

2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在个案情形下可以构成恶意。

3、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者,其行为构成恶意。

4、注册或者受让域名以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破坏商标权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区别,以误导公众的。

5、非域名持有者申请注册以整个域名为商标,而突出域名中足以误导公众的部分对外宣传。

6、其他构成恶意的情况。

(二)不同的商标权所有人之间的冲突

域名以其标识部分作为识别的依据,并具有唯一性在因特网上,技术上的要求排斥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之存在商标注册中实行“一类商品一份申请,一件商标”的原则,以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市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为基础,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同时拥有多个商标权利主体是以个法律允许的客观事实。但是,任何一个被数个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名称,仅能由其中一个商标所有人享受在因特网上注册这样,其它的商标权人将会因为域名使用的唯一性而与注册域名的所有人发生冲突。二者在地域空间因为商品类别不同而相安无事,但是到了网络空间,域名的全球惟一性导致了利益冲突。

(三)合理抢注域名而引起的冲突

    简单的说就是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权益,但并非恶意或故意,也没有接触该商标的历史,换言之即“巧合”。合”主要有两种情况:

1有些商家“在先”以他人商标注册了域名,其并非有意,也并非恶意,但是一种偶然的巧合,这时与他人商标权发生了冲突。

2有些是用自己的商标或商号或商品的通用名称等英文缩略语时,与现实中的商标权产生冲突

有一案例表明了这一点:原告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原告认为其早已申请注册了“PDA商标,也准备申请与商标名称“PDA”相同的域名,而“PAD代表中文的意思是“小秘书”(portable secretary,原告也相继注册了不同类别的“小秘书”商标,故而侵犯其在先权利。法院审理认为:关于“PDA的含义并不仅仅代表是“小秘书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发生的冲突纯属偶然,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先注册域名与后取得商标权的冲突

域名所有人在先注册域名后,商标权人始取得商标注册,商标权人以其商标的专用权利益阻止域名所有人继续使用在先注册的域名,因此这种权利冲突又被称为“域名反向侵夺”。通常情况是商标权人以他人拥有的富有独创性高度知名的域名恶意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虽然商标注册人使用的是在地域空间的权利,但是利用了域名在网络空间已经形成的潜在的优势。这时候商标持有人便可以大大减少一般商品服务所需要的前期投资,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大兴的时期。

***集团股份公司与 Wensheng因“www.**.net”域名争议一案便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案情大概如下:投诉人的商标“伊利+图形”并对其拥有专用权,被投诉人 Wensheng为*网的主管,也是*网域名的注册人,其注册了www.**.com的域名,投诉人请求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裁决其域名应属投诉人名下。经审理查明,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的规定, 投诉人只满足了其投诉获得支持的首项条件,即:(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商标相同,但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其余两项条件,即:(2) 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的利益, 以及(3) 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域名虽然与某些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但由于域名持有人合理使用该域名,并非恶意注册,而判决商标持有人无权拥有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投诉人有多次企图侵夺他人域名的事实,对此专家组裁决投诉人要求转让域名“**.net”的依据不足,其投诉予以驳回。

(五)域名权与驰名商标的冲突

目前,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所给予的范围都是很大的。从《巴黎公约》对其保护开始,很多国际性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被工业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他人不得抢先注册;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规定的更加明确。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属恶意行为。

一般来说,人们对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是持肯定意见的。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在域名注册中应实行“申请在先”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原则,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包括网络上的保护,申请注册的域名不得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这样考虑的理由是:计算机的虚拟网络空间仍然是人类可以涉足并且掌控的领域,这和商标在实际空间领域是一样的。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对网络上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侵权要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依具体情况分析。比如上述中合法权利的冲突以及合理抢注等。本人更倾向于第二种,因为最近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呈过度状态,另外“域名的反向侵夺”问题在驰名商标问题上更加突出。

三、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形式可以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有的时候在遇到新情况时会发生解决问题的困难,但是其发生的根本原因却是可以探究的,抓住两者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对分析其冲突的协调方式也至关重要。

(一)在注册方面的原因

域名同商标一样都必须经过注册,否则是无法进行权利保护的。域名一定要经过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授权的组织受理注册并且交纳一定的年费才可以使用,基于域名的这一特征,一旦其授权使用,在全球范围内对应的IP地址便是唯一的,别人不可能仿冒。商标是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域名则是由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授权的组织负责受理注册,这两者之间没有法定的义务进行业务上的沟通,也没有建立起域名和商标互查的数据库,因此,同一种英文字母或者汉语拼音的组合完全有可能被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分别注册为域名和商标。

(二)两者在识别性上的原因

域名与商标在功能上非常相似,它们都具备标识性这一重要特征。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它包含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信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信息以及信誉的信息等,而域名的作用也在于让人们通过域名知晓网站建立人的信息、以及它的服务内容的信息和质量的信息等。在这一点上,商标和域名是趋同的,正是因为两者在使用时有极为近似的属性,才会在实践中产生混同。

(三)我国现行调整域名的法律法规不足的原因

目前,我国调整有关域名纠纷的主要规定有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这些规定对域名的注册、管理、撤销方面事务有约束力,但还不是正式意义上的立法,都属于司法渠道之外的解决机制。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来源于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而商标的保护却有《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当竞争法》等比较完善的法律,这两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可以说是不平等的,因此在解决问题的实践中出现了该如何适用法律等矛盾。

(四)行政管理中职能缺失问题的原因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cn.国家顶级域名与国内中文域名的管理。但由于它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造成域名恶意抢注现象不断发生理由是CNNIC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查管理职能,比如商标注册程序中除了必要的形式审查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其主要是为了防止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以及其他一些法定禁止的情形。由于域名注册机构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等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各级域名注册代理机构也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仅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并根据申请人的保证,即可批准申请人的域名注册。因此,难免出现大量的注册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甚至是其它注册域名相冲突的情况。

四、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协调

在分析了上述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形式和发生的原因以后,本文接下来试图在参照国际、国内的一些协调方式总结出一些新的冲突协调方式。

(一)国际上的协调方式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域名权与商标权争议的处理

1999430日,WIPO公布了“关于网络域名程序的最后报告”,此报告旨在协调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WIPO是在鼓励域名申请人在进行域名注册前自愿进行有关商标的查询的前提下,从而避免域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

2.美国的协调方式

在互联网络已被广泛应用的今天,美国专门针对域名抢注进行了立法,典型的立法文件有《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重点介绍美国的相关立法以及该国的一些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协调方式,是因为互联网的相关制度起源于美国,有关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也为美国最发达,因此,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对促进我国的立法及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1在《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制订之前,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域名争议转化为商标争议加以解决,并主要援引商标侵权与商标淡化两项法律原则进行审理。但是法院的判决通常倾向于保护商标合法持有人的权益,在解决虚拟的网络空间与现实的商标权利之间暴露出不少的问题。

2、当商标权人与域名所有人发生争议时,由商标持有人向法院请求发出制止令,制止侵权人的商标淡化行为,有的州法院直接判决域名抢注者停止使用的同时还判令将域名转让给商标持有人。

3、商标权人可以获得法定赔偿金。

(二)我国的协调方式

我国的域名纠纷案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比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的海淀区法院每年要受理数千例域名注册纠纷案。国内的域名注册管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局面,国内尚无一部完整的法律来规范域名注册行为。

我国目前对于域名管理以及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所依据的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商标法》、《反不当竞争法》等。对于域名的注册、管理、撤销等方面的事务有约束力,但这并不是正式意义上的立法,上述前三者仅仅是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还有待商榷

通常我国在域名权与商标权发生争议时,解决的方式一般有:

1、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域名注册异议。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域名命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对此,商标权人可以向CNNIC提出异议,以要求CNNIC确认权利归属。

2、请求仲裁。许多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域名与商标的问题亦不例外,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选择仲裁的途径解决,实践中这种方式较为常见。

3、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目前大多数当事人所采取的办法,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终部门。

4、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涉的方式。一般来说,将他人的商标名称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善意注册的情况,也即合法权利的冲突;另一种是恶意注册的情况。对于前一种情况往往可以采取对话、谈判的方式,是有可能要求对方转让或低价转让其域名的。

(三) 探索新的协调方式

上述所列举的协调方式是国内、国际上通行的解决方式,但笔者欲在研究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以及参考目前社会情况的新发展,举出一些新的协调方式,以起到上述协调方式补充的作用。笔者认为,两者的冲突还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解决纠纷:

1、变通的方法

根据“先注册先占”的原则,在域名归属于首先域名注册人的情况下,为了满足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识域名权利的要求,在域名命名方式上的变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冲突的方法。其他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变通方式如附加行业标记、附加“—”标记等方式自行申请注册域名。以命名方式的变通来解决权利冲突,方法简单,技术上可行,可以一定程度事先消除争议的产生。

2、超链接的方式

这种技术指的是在一个网页中插入可以直接进入另一个或数个网页的引导命令行,从而使得用户通过鼠标点击该命令行从而从当前页面跳至另一个用户感兴趣的页面。每个超链接页面分属不同权利主体。但是要在这个主页上特别标明不同主体的服务范围和项目,这样有目的的浏览者就不会造成误解,因此造成的利益损失必定会大大减少。

3、建立域名与商标相联系的数据库系统

目前,人们在提交商标注册材料之前必须通过代理机构查询系统数据库和中国商标网上的商标近似数据库,以确定除6个月的“真空期”外没有和自己申请的商标名称或图样相同或近似。而在注册域名时,域名注册机构没有义务进行商标查询,也即不论是否和商标权相冲突。如果在申请域名注册前,域名注册人能够通过这样类似的数据库进行相关查询,那么冲突自然会减少。

4、中文域名系统和搜索引擎的发展

    可以说中文域名系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域名权与商标权两者的冲突,因为互联网使用者通常是不可能知道网站的IP地址的,一般只要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所要查找网站的相关中文或关键词组即可,在很短的时间里搜索引擎便会列出众多相关的网页供阅览者选择,比如当人们要咨询有关IBM的相关信息而又不知道其具体域名是什么,通过上述的方法也就不会进入类似IBM域名的其他的网站了。自然而然,就算是不同权利人的域名和商标相近似,在某种程度上也不会引起公众的误导。

5、加强行政指导

一是严把商标审批关。只给域名的持有者颁发域名形式的商标,对恶意抢注域名再申请相关域名商标的,要审慎处理,原则上不应批准。二是严格规范商标使用。通过制定统一的商标使用规范、加强行政指导、加大商标法规宣传力度等,确保商标的规范完整使用、有效维护商标专用权。三是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加大对利用域名商标进行侵权等新型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打擦边球傍名牌行为。

结语

通过本文的论述,笔者试图弄清域名权的法律定义,而后和商标权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比较;其次,本文的重点之一罗列了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形式,再辅以论述两者冲突发生的原因,最后总结出两者发生冲突的协调方式,尤其是在新形式下的协调方式,这对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实目前有关域名权与商标权这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已不在少数,但是近一两年来互联网络的发展状况大大超出人们的预料。社会不断地在发展,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形式也有了新的变化,也产生了许多较往前不同的形式,虽然用旧方法解决新问题未尝不可,但是本文正是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力图阐明商标权与商标权两者的关系,再总结出这两者冲突的形式与协调方式。

最后,通过结合实际情况我们要不断适应新情况的变化,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探索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利益关系的新方法,推进域名与商标领域各项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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