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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被“一车二卖”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来源:杨兆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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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在多次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这样一种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人因与他人签订机动车转让合同或机动车赠与合同并将该机动车交付给他人后,又与第三人签订类似合同承若将同一机动车转让给他人,也就是俗称的“一车二卖”。此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由谁承担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问题上,存在几种观点,一种观点为,应由最后一次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受让方,也就是第二个合同中约定的受让人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观点,不符合法律的理论基础。在确定机动车一方在责任主体问题上的基本理论根据是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理论、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理论。如果机械的要求没有实际运行支配机动车且没有享受机动车运行利益的所谓最后一次转让关系中的受让人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有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所以应当将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前若干次因转让而实际交付机动车行为中的最后一次的受让方承担责任才符合法律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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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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